中國電石工業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協會的名稱是中國電石工業協會,英文名稱:CHINA CARBIDE INDUSTRY ASSOCIATION,縮寫:CCIA。
第二條 本協會是由從事電石、溶解乙炔(含特殊乙炔化學制品)、石灰氮及下游產品生產企業和與本行業相關的單位和個人自愿結成的全國性、行業性、非營利性社會組織。
第三條 本協會的宗旨:積極為行業服務,當好政府與企業間的橋梁與紐帶,及時反映會員的正當要求,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和行業整體利益,推動電石工業的技術進步,提高行業的經濟效益和社會利益。
本協會嚴格遵守國家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
第四條 本協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社團登記管理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協會的住所:北京市。
第二章 業務范圍
第六條 本協會的業務范圍:
(一)組織和發動會員貫徹實施國家關于本行業的方針、政策,對有關本行業的發展、重大技術經濟政策和生產、經營等問題進行調查研究,向政府有關部門提出建議。
(二)協同有關部門總結、交流、推廣本行業的生產技術、經營管理等方面的經驗與成果,推動行業的技術進步,調整結構和管理現代化。協同有關部門組織和參加有關國際交往活動。
(三)制定行規行約,開展行業自律,維護企業合法權益。
(四)組織舉辦各種形式的講座和培訓班,提高行業素質。
(五)組織開展行業咨詢及企業診斷活動,做好協調服務工作。
(六)收集匯總本行業生產運行、發展建設有關數據、技術經濟指標、市場信息等資料。編輯出版本行業專業資料、書籍、刊物。
(七)接受政府有關部門和會員單位及有關單位委托的工作。
第三章 會員
第七條 本協會的會員種類: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協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協會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協會的意愿;
(三)在本協會的業務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 。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協會秘書處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協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協會的活動;
(三)獲得本協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協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有提請協會幫助解決企業技術難題和進行企業診斷的權利;
(六)入會自愿、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協會章程,執行本協會決議;
(二)維護本協會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協會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向本協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協會秘書處,并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兩年不履行義務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協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會員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制定并修改會費標準
(五)決定終止事宜;
(六)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大會每4年召開一次。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協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大會負責。
理事會每屆4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并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和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大會;
(四)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的設立、變更和注銷;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協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時,可采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本協會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協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七)本協會理事長每兩年輪值一次,并按規定履行有關程序。
第二十二條 本協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應當辦理離職手續。
第二十三條 本協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每屆任期4年,連任不超過兩屆。
第二十四條 理事長為本協會法定代表人。
因特殊情況,經理事長委托、理事會討論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并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后,可以由副理事長或秘書長擔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協會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本協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五條 本協會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大會、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第二十六條 本協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二十七條 本協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準的業務范圍內開展活動和服務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八條 本協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二十九條 本協會經費必須用于本章程規定的業務范圍和事業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條 本協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來源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一條 本協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二條 本協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于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并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三條 本協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認可的審計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四條 本協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五條 本協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六條 對本協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后報會員大會審議。
第三十七條 本協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大會通過后15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經同意,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準后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序及終止后的財產處理
第三十八條 本協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銷的,由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三十九條 本協會終止協議須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并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條 本協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一條 本協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注銷登記手續后即為終止。
第四十二條 本協會終止后的剩余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于發展與本協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三條 本章程經2012年6月28日第四次會員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四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協會的理事會。
第四十五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準之日起生效。